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課題(以下簡稱省社科聯課題)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增強課題管理的嚴肅性,保證課題研究按時高質量完成,促進成果轉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社科聯課題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有學術價值或實際指導意義,能推動學術性社團學術活動的開展,為繁榮和發展我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服務,為“三個文明”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三條 省社科聯課題面向省社科聯理事單位的理論和實際工作者。省社科聯的理事單位包括省社科聯所屬省級社團、部分高校、市社科聯、部分實際工作部門,以及省社科聯業務主管的民辦非企業機構。省社科聯課題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第二章 課題組織和申報
第四條 省社科聯課題包括重大課題和年度課題。
第五條 重大課題包括委托課題、協作攻關課題等類型,是指圍繞重要學術前沿問題和重要現實問題,由省社科聯直接組織或委托相關省級社團及其會員開展跨學科綜合研究的課題。
第六條 年度課題是指根據省社科聯年度課題研究的部署和要求,通過省級社團、理事單位和市社科聯的組織發動,由會員自下而上申報的課題。年度課題設年度重點課題、一般課題和立項不資助課題,每年評審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進行。立項數量視當年申報的實際情況確定。立項不資助課題的申報和評審辦法與資助課題的要求相同。
第七條 申請人當年只能申報一個項目。凡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省社科規劃課題以及省社科聯課題(包括社科普及課題)未完成者,不能申報新的課題。申報時,申請人應認真填寫《課題申報表》和其他規定材料,由省級社團、理事單位和市社科聯簽署推薦意見後,向省社科聯申報。
第八條 省社科聯課題實行課題負責人負責制。負責人享有規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章 課題評審和管理
第九條 省社科聯學會處在省社科聯黨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省社科聯課題的評審和管理等工作。學會處在對所有申報課題進行資格審查後,由專家組對審查合格的課題進行會議評審,提出擬立項項目,最後經省社科聯黨組批准後立項。評審必須堅持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評審專家本人及親屬申請當年度課題者,不得參加該年度課題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 課題立項後,省社科聯理事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必須承擔督促檢查的責任。課題負責人必須保證按時按計劃、高質量完成課題研究任務。
第十一條 課題組不得任意調整課題組成員,改變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計劃。如確有必要,課題負責人應提出書面報告,經省級社團或市社科聯或課題所在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同意,並報省社科聯學會處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課題組應根據研究計劃的進度,及時向省社科聯遞交階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終研究成果。
第十三條 對擅自變更研究方向和內容、無故不執行研究計劃、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仍未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剽竊他人成果者,將視情況分別采取警告、暫緩撥款、停止撥款、通報批評、撤銷課題、追回已撥經費等處理措施。其中被撤銷課題的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新課題。對無故未按期完成課題累計達3個以上的理事單位,省社科聯將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其課題申報資格的處理。
第十四條 部分立項不資助課題,省社科聯可視具體情況,委托課題所屬的科研管理部門或市社科聯直接管理。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省社科聯學會處根據財政廳下撥省社科聯課題經費情況、課題立項情況和課題完成計劃,提出課題經費資助額度的建議,報省社科聯黨組審定後,按照省社科聯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課題經費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撥款的方式,包幹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六條 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省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專款專用,同時要方便科研。
第十七條 各單位協作課題的經費,一般由課題組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如需分撥給協作單位,應經課題組成員共同商議同意,由省社科聯劃撥。
第十八條 對立項的省社科聯課題,提倡課題組負責人所在單位給予一定的配套經費。
第五章 成果的驗收、結項和轉化
第十九條 原定課題研究計劃和研究目標已經完成,課題組應向省社科聯學會處提出驗收、結項申請。
第二十條 為科學地評估省社科聯課題研究成果的質量,課題最終成果一般須進行專家鑒定,通過鑒定後予以驗收結項課題。鑒定須由省社科聯學會處直接組織。鑒定包括通訊鑒定和會議鑒定。鑒定專家一般應是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思想作風正派,有較高學術水平。其中重大課題的鑒定專家須有3-5名,年度課題的鑒定專家應不少于2名。課題組成員及顧問不能擔任該項目的鑒定專家。
第二十一條 社科聯課題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于鑒定:
1、已經正式出版或有部分在公開刊物上發表(其中重大或年度重點課題成果須在省二級期刊以上的公開刊物上發表);
2、獲得市級或廳局級三等以上獎勵;
3、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已被市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完整采納吸收,或在媒體上產生較大的、良好的社會反響;
4、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而質量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研究成果在公開發表、出版、內部呈送或宣傳時,須在顯著位置注明“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XX課題研究成果”標志。未注明者,不能作為該項課題的研究成果,申請免于鑒定。
第二十二條 課題研究完成並通過鑒定後,課題組負責人應向省社科聯學會處送交下列材料:
1、最終成果5份(專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後補送5套);
2、成果摘要1份(1500字左右);
3、《鑒定結項審批書》1份;
4、《專家鑒定表》原件,或免于鑒定的證明材料1套;
5、課題成果的電子版。
第二十三條 課題研究成果驗收合格的,省社科聯向課題組頒發《結題證書》。未通過鑒定或驗收的,課題組應繼續研究,在一年內重新申請鑒定或驗收。仍未通過者,按項目未完成處理,由省社科聯予以注銷。其課題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省社科聯課題。
第二十四條 各課題組和課題組所在單位、社科聯的理事單位應采取各種積極措施,通過各種渠道,加強對省社科聯課題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工作。對積極開展課題成果宣傳、轉化工作並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課題組及社科聯理事單位,省社科聯將酌情予以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歸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